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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学科技奖章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奖励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四章 罚则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医学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充分调动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及《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上海医学科技奖是经上海市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并批准,由上海市医学会设立,面向全市医药卫生行业的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上海医学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第四条
上海医学会聘请常务理事、有关专家及管理部门领导组成上海医学会科技奖励委员会,负责制定评审计划、研究解决奖励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对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和批准。医学会会长担任主任委员,同时聘请上海医务界二院院士、部分著名老专家为顾问,对评审和奖励工作进行知道咨询。
第五条
上海医学科技奖奖励委员会设立若干专家评审组,负责项目评审;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上海医学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科学、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
第七条
上海医学科技奖授予:
(一)
医学科学研究中的重大发现,技术创新及其他具有一定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价值的科学技术成果。
(二)
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在疾病防治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项目。
(三)
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制出新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医学技术成果的发明者。
(四)
在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研究进程中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阶段性成果。
(五)
在上海市医学会专科学会学术年会获一等奖或在国际著名杂志上发表并由专科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共同推荐的优秀论文。
第八条
上海市医学会从获得上海医学科技奖的项目中,推荐申报中华医学科技奖的成果。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九条
上海医学科技奖接受以下单位推荐:
(一)
上海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疗、科研、预防等机构;
(二)
上海市卫生局直属医疗、科研、预防等机构;
(三)
上海市各区县卫生局属单位及不属上述(一)、(二)两款范围的医疗卫生单位,均应由本单位经所在地的区县医学会推荐。
第十条
推荐单位对推荐的项目负责。各单位推荐时,应按规定填写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一条
上海医学科技奖奖励委员会专家评审组做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名单。
第十二条
上海医学科技奖奖励委员会对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和批准。
第十三条
上海医学科技奖由上海市医学会颁发证书、奖金。
第十四条
上海医学科技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每年评审一次,授奖一次。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五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上海医学科技奖的,由上海市医学会撤消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十六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协助他人骗取上海医学科技奖的,由上海市医学会通报批评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十七条
参与上海医学科技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发现后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评审资格的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2002年2月19日经上海市医学会第33届理事会第2次全体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上海市医学会负责解释并据此制定实施细则。
上海医学科技奖奖励委员会
一、
委员会顾问:(按姓氏笔画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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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义 |
陈
竺 |
陈中伟 |
陈宜张 |
陈灏珠 |
沈自尹 |
吴孟超 |
张涤生 |
汤钊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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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蔚六 |
胡之壁 |
闻玉梅 |
顾玉东 |
顾健人 |
曾溢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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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道民 |
石四箴 |
孙曾一 |
朱
诚 |
汪
夏 |
吴肇光 |
吴圣楣 |
张镜人 |
胡运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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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玉堂 |
谈彬庸 |
陶
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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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奖励委员会委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主任委员:刘
俊
副主任委员:王卫平 陈顺乐 李家顺 张明岛 范关荣 顾玉东
执行副主任委员:刘国华 朱炎苗 陈为钢
秘书长:朱炎苗(兼)
委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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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卫平 |
王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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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东 |
尹邦奇 |
卢亦成 |
石四箴 |
刘
平 |
刘
俊 |
刘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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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以平 |
朱炎苗 |
陈
怡 |
陈为钢 |
陈顺乐 |
李兆申 |
李家顺 |
肖明第 |
肖震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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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
霞 |
杨广顺 |
杨庆铭 |
杨秉辉 |
张士珂 |
张元芳 |
张光连 |
张志愿 |
张宝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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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园 |
张明岛 |
范关荣 |
林善锬 |
周
梁 |
施
杞 |
顾玉东 |
郭天玲 |
夏照帆
|
|
钱关祥 |
谢陪俐 |
储
峰 |
曾炳芳 |
蒋
红 |
蔡仲曦 |
颜世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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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上海医学科技奖评审专家(名单略) |